施工队的顶管机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钻穿了地下天然气管道,造成近120万元的经济损失,过错谁来承担?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霍某、刘某、李某三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中李某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系某通讯公司岳阳项目部经理,为抢占市场为目的,欲将京珠连接线的通信管道与白石岭区域的通信管道连接起来。2013年11月, 李某向岳阳市某管理局某副主任询问有关顶管审批的手续,某副主任明确告知被告人李某需要的东西、材料等才能办理审批手续。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未审查被告人霍某、刘某顶管作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人刘某、霍某签订了《通信管道施工协议》。施工进行到岳阳大道与白石岭北路交界处时,发现该处有天然气阀门井,由被告人李某与天然气公司交涉,后天然气工作人员到现场要求被告人霍某在燃气阀门井明管下方3米以下顶管。1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霍某所带领的施工队私自违规施工时,未从燃气阀门井里明管下方穿越,将位于岳阳大道与白石岭北路交界处地下6米、管径为273mm的中压天然气钢管顶穿,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被告人霍某随即携带施工设备逃回老家。因被告人霍某逃离,未配合燃气公司对破坏点进行开挖,导致燃气公司寻找破坏点耗时约18小时,造成损害结果的蔓延扩大,同时造成城区大面积长时间停止供气。经某公司鉴定直接损失人民币120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抢修,支付抢修费用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另向燃气公司赔偿相关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