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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检测与备案流程
    发布者:lbjc1988  发布时间:2018-06-29 22:08:02  访问次数:

    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检测与备案流程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
    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 690V 及以下的电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
    2 级和 3 级的额定功率在 0.55kW-315kW 范围内,能效 1 级的额定功率
    3kW-315kW 范围内,极数为 2 极、4 极和 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
    N 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
    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毫米,宽度最小为 54
    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
    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最小样
    式和规格见附件 1。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
    1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2。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 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
    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
    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
    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
    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 GB 4831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
    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
    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效率应依据 GB 18613、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
    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
    符合 GB 755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2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
    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
    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
    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
    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
    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
    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
    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4),以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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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
    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
    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
    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
    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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