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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21年6月1号起实施
    发布者:lbjc1988  发布时间:2021-04-30 07:26:26  访问次数:

    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21年6月1号起实施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1000V以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

    电,额定功率在120W~1000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6极和8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

    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还适用于690V及以下的电压和50Hz交流电源

    供电的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120W-3700W)、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

    (120W-2200W)、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250W-3700W)等封闭自扇

    冷式、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电动机,以及空调器风扇用电容运转

    电动机(10W-1100W)和空调器风扇用无刷直流电动机(10W~

    1100W)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他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

    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机;

    (2)为驱动特殊机械(如在启动转矩大、特殊要求的扭矩刚

    度和/或极限扭矩特性、大量驱动/停止循环、转子惯性小)专门设

    计的电动机;

    (3)为在较恶劣供电环境下(如电动机启动电流不能过大、

    电网电压和/或频率变动幅度较大)使用特殊设计的电动机;

    (4)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电动机,如高海拔(≥1000m)安 - 2 -

    - 3 -

    装使用的电动机、排烟电动机(温度等级超过 400℃)、纺织用电动

    机、船舶专用电动机;

    (5)出于安全需要和特定设计限制(如加大气隙、减少启动

    电流、增强密封)而制造的防爆电动机;

    (6)为变工况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7)为起重电动葫芦和建设机械配套的锥形转子电动机;

    (8)电磁制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9)S1 和操作时间达到 80%或以上的 S3 工作制之外的电动

    机;

    (10)绕线转子感应电动机;

    (11)双绕组和多绕组电动机。

    (12)完全浸入液体内运行的潜水电动机。 (13)冷却方式为水冷却的电动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mm,宽度为 30 mm 或

    长度为 66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三相异步电动机、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电容运转异步

    电动机、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空调器风扇用电容运转电动机包括

    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或 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空调器风扇用无刷直流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W);

    (6)转速(r/min);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 4 -

    2.3 标 识 样式示例见附件 1 , 可 从 “ 中国能效 标识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18613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

    件 2,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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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电动机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 GB 18613 的

    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值应当不超出相应

    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当符合 GB/T 755-2019 或 GB/T

    5171.1-2014 的要求。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

    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其它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本体的明显部位,也可以印制或

    粘贴在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如果标识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本

    - 7 -

    体的明显部位,应当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

    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电动机本体或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

    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类型结构相同

    的产品,每个系列按机座号或转速等技术参数划分备案单元,具体

    备案单元划分及样品要求见表 1、表 2。

    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规定规格型号的检

    测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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