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21年6月1号起实施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1000V以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
电,额定功率在120W~1000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6极和8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
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还适用于690V及以下的电压和50Hz交流电源
供电的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120W-3700W)、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
(120W-2200W)、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250W-3700W)等封闭自扇
冷式、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电动机,以及空调器风扇用电容运转
电动机(10W-1100W)和空调器风扇用无刷直流电动机(10W~
1100W)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他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
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机;
(2)为驱动特殊机械(如在启动转矩大、特殊要求的扭矩刚
度和/或极限扭矩特性、大量驱动/停止循环、转子惯性小)专门设
计的电动机;
(3)为在较恶劣供电环境下(如电动机启动电流不能过大、
电网电压和/或频率变动幅度较大)使用特殊设计的电动机;
(4)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电动机,如高海拔(≥1000m)安 - 2 -
- 3 -
装使用的电动机、排烟电动机(温度等级超过 400℃)、纺织用电动
机、船舶专用电动机;
(5)出于安全需要和特定设计限制(如加大气隙、减少启动
电流、增强密封)而制造的防爆电动机;
(6)为变工况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7)为起重电动葫芦和建设机械配套的锥形转子电动机;
(8)电磁制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9)S1 和操作时间达到 80%或以上的 S3 工作制之外的电动
机;
(10)绕线转子感应电动机;
(11)双绕组和多绕组电动机。
(12)完全浸入液体内运行的潜水电动机。 (13)冷却方式为水冷却的电动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mm,宽度为 30 mm 或
长度为 66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三相异步电动机、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电容运转异步
电动机、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空调器风扇用电容运转电动机包括
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或 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空调器风扇用无刷直流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W);
(6)转速(r/min);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 4 -
2.3 标 识 样式示例见附件 1 , 可 从 “ 中国能效 标识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18613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
件 2,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 5 -
- 6 -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电动机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 GB 18613 的
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值应当不超出相应
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当符合 GB/T 755-2019 或 GB/T
5171.1-2014 的要求。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
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其它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本体的明显部位,也可以印制或
粘贴在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如果标识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本
- 7 -
体的明显部位,应当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
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电动机本体或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
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类型结构相同
的产品,每个系列按机座号或转速等技术参数划分备案单元,具体
备案单元划分及样品要求见表 1、表 2。
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规定规格型号的检
测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