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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能效标识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效率 ηr或机组效率 ηe应当依据 GB 19761 的现行有
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 ηr或机组效率 ηe应当不超
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效率 ηr或机组效率 ηe应当
能满足标识上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通风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通风机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
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
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4
5.5 加施在通风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产
品分类范围中的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同一范围,效率 ηr或机组
效率 ηe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向授权机构提交《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
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5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
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标
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
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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