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工品库的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
爆炸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
爆炸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
爆炸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
爆炸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火工品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
爆炸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
爆炸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
当地有关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
爆炸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二条 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火工品、起爆材料,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火工品箱、起爆材料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
爆炸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