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拟正式启动省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工作(简称用户补贴)仍按原标准和流 程执行,均由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简称省统筹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托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简称云平台)开展。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申请时间及申报流程安排如下。
科技创新券政策咨询:0551-65300128,15855137731(微信同号)
一、支持或补贴对象 支持或补贴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联动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动地区清 单详见云平台。
2.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备案要求,并取得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入库上年度 销售收入不超过 5000 万元。
3. 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省科技创新券有关事项
(一)支持范围和不支持范围
1. 支持范围
(1)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重 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 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
(2)检验检测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 检测服务,包括检验检测、集成电路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
2. 不支持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 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 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二)支持方式、比例及额度
1. 科技型中小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创新券按照最高不 超过实际服务金额 25%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 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2)联动地区与省创新券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 1:1 比例将 地方资助资金拨付至属地企业。 2. 省创新券服务机构 2020 年度省创新券服务机构以云平台公布的名单为准。年 底,对参与省创新券政策服务的省内优秀服务机构,依据其年度 累计涉及创新券服务实际总额和服务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 5%的 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有关事项
(一)补贴范围
1. 企业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内开 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试 验检测费用可申请补贴,以时间为准。其中开展法定认证、 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 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活动不列入补贴范围。
2. 企业原则上须使用长三角地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先补贴使用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大型科 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根据 2020 年度用户补贴经费总额和企业申报情况,原则上省市联动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 50%,单个企业当年度省级补贴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四、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2020年度省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和用户补贴工作同步开展, 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1。
(一)企业注册及资格审核(9 月 27 日~10 月 18 日)
1. 企业注册。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云平台进行注册。
2. 资格审核。注册审核通过的企业登录云平台科技创新券 服务系统,在线填写企业创新券(用户补贴)资格申请信息表, 并按要求上传相应附件;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创 新券(用户补贴)的资格审核。
(二)省创新券申领、使用及兑付(10 月 19 日~12 月 15 日)
1. 省创新券申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云平台 向入驻科技商城的省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其中首次购买服 务视同领取省创新券。
2. 省创新券使用。企业在线下单并确认服务合同后,经审 核通过后在订单支付环节直接抵扣省创新券,仅需向服务机构支付扣除省创新券后的余款。
3. 省创新券兑付。服务完成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实时在 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交易、银行流水等相关证 明材料。
4. 审核及公示。省统筹中心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的省创新券兑付清单在云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资金拨付。在公示无异议后,省统筹中心将省创新券补 助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联动地区根据承诺内容将地方资助经费 拨付至相应企业。
(三)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申报及发放(10 月 19 日~11 月 30 日)
1. 材料上报(10 月 19 日~10 月 31 日)。通过资格审核的 企业可在云平台“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用户补贴系统” 上传用户补贴的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检测、检测报告、检测 协议、创新证明材料等)。
2. 补贴审核(11 月 1 日~11 月 15 日)。按照“谁补贴谁负 责”的原则,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域内企业上报材料进行 审核,将本区域内通过用户补贴审核的企业信息汇总后(加盖单 位公章,格式见附件 2)报送至省统筹中心。
3. 补贴发放(11 月 16 日~11 月 30 日)。省统筹中心将核 定后的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到有关企业,联动补贴资金由联动地区 负责落实。
五、信用管理
对于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企业和服务机构均实行信用承 诺制度,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提高监管处罚力度。对利用创新券 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服务机构强化信用管理,省财政厅将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 服务机构存在被企业多次(三次及以上)投诉服务质量和违规等 行为的,以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将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入库 的资格;对不履行联动承诺的联动地区,将其撤出联动地区名单, 并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 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发动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云平台注册申领创新券。
2. 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用户补贴工作,及时将此通知转发区域内相关企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贴申报、审 核及上报工作。
3. 企业积极配合创新券服务机构做好兑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