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烟台规划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都应当自建再生水紫外线消毒器、紫外线杀菌器、水箱自洁消毒器、水箱消毒器、自洁消毒器再生水水消毒设备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按照《烟台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水用户内部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擅自改动使用性质,室外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用水安全。
同时,《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再生水供水单位供水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现再生水水质超标情况时,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停止供水,及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报告。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再生水供水单位如果供水水质不达标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由城市再生水紫外线消毒器、紫外线杀菌器、水箱自洁消毒器、水箱消毒器、自洁消毒器再生水水消毒设备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供水水压不达标的,处以5000元罚款;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
按照《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的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都应当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紫外线消毒器、紫外线杀菌器、水箱自洁消毒器、水箱消毒器、自洁消毒器再生水水消毒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根据《烟台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洗刷、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其它市政杂用水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建筑面积3万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4000人)的居民小区、公寓、高层住宅;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以及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都应当建设单体再生水紫外线消毒器、紫外线杀菌器、水箱自洁消毒器、水箱消毒器、自洁消毒器再生水水消毒设备利用设施。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生态等用水,原则上必须使用雨水、工程排水或达到使用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废水。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居民小区、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应建设透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便使雨水入渗回补地下水。屋面雨水径流应尽量引入花坛、绿地,经自然净化渗透后,再进入人工入渗设施。经批准从事洗车业务的,应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施、节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或雨水。
近年来,烟台市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重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创建节水型企业、小区为载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进城市生活节水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节水产业,提倡循环用水、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增加雨水资源供应渠道,鼓励“中水”回用,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把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作为重要的目标任务。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紫外线消毒器、紫外线杀菌器、水箱自洁消毒器、水箱消毒器、自洁消毒器再生水水消毒设备和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