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设置,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燃气企业在新建设、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
1.0.3 本规范提及的表示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燃气管道设施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燃气管道设施 gas pipeline and facility
包括输送燃气的管道;调压站(箱)、阀室、检查井盖等燃气管道附属设备;管道防腐保护设备;标志桩、警示牌等安全识别标志以及管桥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2.0.2 标志桩 marker post
表示埋地管道属性和参数的设施。
2.0.3 转角桩 corner post
表示埋地管道转角位置和参数的设施。
2.0.4 检查井 manhole
在地下管道设施中用语管道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2.0.5 测试桩 test post
从埋地管道上引出的,用于测量阴极保护参数的装置。
2.0.6 管道路面标识 road surface marker of pipeline
设置在路表面用于表明地下管道位置的标识
2.0.7 电子标识器 electronic marker
一种可具有信息储存和处理,用于地下管道定位的装置。
3 管道路上标识
3.1 标志桩
3.1.1 高压和超高压管道(P>1.6MPa)必须设置标志桩.
3.1.2 其他压力级制管道可设置标志桩.
3.1.3 标志桩宜采用塑料或其他非金属符合材料.
3.1.4 标志桩设置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桩应安装在管道的正上方,当标志桩用作转角桩时,应安装在转角段中点的正上方.当管道正上方没有安装条件时,可设置在相对距离教近的路边绿化带内,并在标志桩上标明管桩适意图可如下所示.
2)全封闭禁入道路不得设置标志桩.
3)标志桩的安装间距宜为100m.地面平坦、视碍少、管道路由顺直的情况,标志桩的安装间距可大于100m.特殊地段,事故多发地段可以缩短安装间距.
4)标志桩的正面应包含警示用语并面向道路.
3.1.5 标志桩的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和超高压管道标志桩应为立方体,由桩和桩帽组成.
2)其他压力级制管道标志桩应为三角形柱体.
3.1.6 标志桩的尺寸可按以下规定选取.
1)立方体标志桩的尺寸为150mm×150mm× 1000mm.
2)等边三角形柱体标志桩的尺寸为b×h: 150mm× 1000mm.
3.1.7 标志桩的内容必须包含管道权属单位名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
3.1.8 标志桩的内容可包括标志桩编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编号、管道区域名称、企业标识等。
3.1.9 标志桩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桩的基色应为白色。标志桩上的文字和数字应为红色。
2)标志桩的顶部应为橙黄色(Y100M70)。高度为50mm。
3)橙黄色的下端应有20mm高度的反光带。
4)当标志桩用作转角桩时,应在标志桩顶部用箭头示意。箭头的颜色应为绿色。
3.1.10 标志桩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桩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
2)标志桩应垂直安装。
3.2 警示牌
3.2.1 警示牌宜采用非金属复合材料。
3.2.2 警示牌宜设置在以下地点:
1)易发生或已多次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2)管道靠近工业建筑、堆场等需要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
3.2.3 警示牌应设置在面向道路,便于观察,距管道中心线1.5米处。如果设置位置在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上,可设置在相对距离较近的路边绿化带内。
3.2.4 警示牌的基色应为白色,文字和数字应为红色。
3.2.5 警示牌中的标志应按照禁止、限制、指令、警告、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3.2.6 警示牌的内容可包括警示锚地、开挖标志、警示用语、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3.2.7 警示牌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 。
4 管道路面标识
4.0.1 管道沿线可设置路面标识。
4.0.2 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识;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识。
4.0.3 路面标识应设置在燃气管道的正上方,能正确、明显的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施。设置位置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识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00m.
4.0.4 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道位置的阀门井、凝水缸等部件,可将该部件视为路面标识。
4.0.5 路面标识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三通”及其他说明燃气设施的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4.0.6 铸铁标识和混凝土方砖标识的强度和结构应与道路荷载登记配套,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表示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
4.0.7 铸铁标识和混凝土方砖标识埋入后应与路面平齐。混凝土方砖表示标识埋入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5 穿跨越管道标识
5.0.1 燃气管道穿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时,在埋地管道与公路、铁路、河流、地下构筑物的交叉点两侧须设置标志。标志可包括标志桩、路面标识或电子标识器。
5.0.2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时,宜在河流的两侧设置警示牌。并符合以下规定:
1)警示牌的内容应包括禁止用锚标志、警示用语、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2)警示牌应设置在河流的两侧醒目处。
3)警示牌的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3.2.1、3.2.4、3.2.5的要求
5.0.3 燃气管道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应设置警示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警示牌的内容应包括禁止系带标志、警示用语、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2)警示牌的设置应保证河道净空高度。
3)警示牌内容的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3.2.1、3.2.4、3.2.5的要求。
5.0.4 穿跨越管道标识中涉及河流交通安全标志的技术要求英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6 燃气设施标识
6.1 检查井盖
6.1.1 检查井井盖上必须具有清除且永久性的标识。
6.1.2 标识应包括如下内容,示例如图6.1.2:
1 检查井盖燃气行业标识;
2 承载等级(用“重”表示重型检查井盖,“轻”表示轻型检查井盖);
3 用中文标明制造厂名;
4 生产年份和序列号。序列号编写为××××(年份)——××××(序列号),从0001开始,每年轮换,不得重复。
6.2 测试桩
6.2.1 测试桩铭牌内容必须包含测试桩的名称、桩型、安装日期、管道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6.2.2 测试桩铭牌内容可包括管段名称、压力级制、企业标识等。
6.2.3 测试桩的设置应符合<<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的要求。
6.2.4 牺牲阳极测试桩的设置应符合《牺牲阳极直接法保护技术规范》(DB31-T340)的要求。
6.2.5 测试桩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
6.3 调压站(箱)、阀室
6.3.1 调压站(箱)、阀室的外表必须有标识。
6.3.2 表示的内容应包括禁止标志、警示用语、燃气设施权属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7 管道埋地标识
7.1 警示带
7.1.1 埋设燃气管道沿线必须连续敷设警示带。
7.1.2 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压实,然后将其平整的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米,但不得埋入路基和路面里。
7.1.3 警示带平面布置可参照表7.1.3规定执行。
表7.1.3 警示带平面布置
7.1.4 警示带的内容必须包括:设备权属单位名称、危险标记、警示用语、联系电话、设计压力等级。
7.2 示踪线
7.2.1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应在管顶同时随管道走向敷设示踪线。
7.2.2 示踪线宜采用2×2.5mm2 双线单芯铜线,外有绝缘良好的保护层。
7.2.3 示踪线应有效连接,在铜线接头处宜采用双线缠绕锡焊工艺,保证导电性能。外绝缘处用胶带包扎,并用热收缩套封固,封固肠肚必须大于胶带包扎端20mm。
7.2.4 沿聚乙烯燃气管道走向每隔2km应设信号源井。检查井等设施可作为信号源井。信号源井内又信号接头,用于接驳示踪线的测试外接信号。
7.3 电子标识器
7.3.1 燃气管道宜设置电子标识器。
7.3.2 电子标识器内存可包括管道权属单位名称、管道口径、安装或维修日期、压力级制、施工单位名称、电子标识器与管道的相对位置等。
7.3.3 电子标识器应安装在以下位置:
1)阀门、水井、牺牲阳极等管道附属设施点。
2)管道转弯处、管道三通、四通处。
3)其他人为重要而需要标注的位置。4)无上述安装点的地下燃气管道的直线段电子标识器埋设间距应为100米。
8 维护管理
8.0.1 标识应分类编号并登记入档。
8.0.2 新建管道及设施标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8.0.3 已建管道、设施及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或变更标识。
8.0.4 标识权属单位应按管道巡检周期同步巡查,保证标识完好。标识丢失、损坏时,应及时处置。
8.0.5 标识内容应清晰。宜两年刷漆一次。
本规程用此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此说明如下:
⑴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⑵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⑶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