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3点20分许,湖北武汉市雄楚大道金地中心城东一号楼一单元7楼一间民居传出巨响声,随后起火,浓烟滚滚。
记者赶到时,火灾现场已没有明火。在一号楼楼下一条小路,地面散落着许多玻璃碴,都是从爆炸的房里掉下来的,玻璃散落造成至少3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一辆白色越野车车顶破裂。
在现场居民拍下的照片中,记者看到,事发时有一名瘦高个男子,面部受伤流血,衣服被烧毁,跑了出来。
“有两名好心业主将伤者送往医院。”目击者口中的好心业主是祝先生和周先生。爆燃发生后,祝先生到事发地附近观望,看到伤者从楼栋内跑了出来,便急忙上前为其撑伞。
“当时情况紧急,男子需要送到医院治疗。”祝先生找到从7栋跑出来的周先生,周先生开车将祝先生和伤者送到武汉第三医院光谷院区。
记者从医院方面了解到,男子送来时神志恍惚,烧伤面积达60%,但无生命危险。
事发楼栋一层有14户,火情对邻居影响不大。对于事发原因,知情人怀疑是用户改装了天然气管道,软管密封性不好,造成天然气泄漏。目前具体原因正在调查。
新闻来源:http://hb.ifeng.com/a/20160629/4700598_0.shtml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 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