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燃气用户:
为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餐饮业燃气用户,应遵守如下安全注意事项:
一、燃气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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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必须到当地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部门申请设计、安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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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三证齐全”的燃气用具,并且该燃器具是经与当地燃气进行了适配性试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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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燃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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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防火等级为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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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燃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私自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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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应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燃气公司的检查与管理。
二、燃气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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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器具的人员,必须提前经燃气经营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培训,并经安全教育登记签字。更换燃器具使用人员要重新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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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器具使用人员,初次使用应认真阅读燃器具使用说明书,掌握燃器具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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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器具时,应先开点火棒阀点燃点火棒,调整灶具风量开关,点火棒对准炉头,然后开启燃气阀门点火,调节燃气开关和风量天关,确保燃气燃烧完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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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清理燃器具时,要防止异物堵塞火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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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器具使用完毕,要先关闭总阀门,然后关闭燃具阀门。开启时为先开总阀,再开灶具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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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将控制柜安装在监控室;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燃气报警器探头应安装在厨房上部,距天花板30厘米以上;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将报警器探头安装在距离地面30厘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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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器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闭的房间是,应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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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专人对燃器具使用进行管理,每天对燃气阀门、管道接头、燃气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并及时通知燃气部门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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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的厨房应有机械送排风换气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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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的工作间不得有第二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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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道燃气停气检修期间,餐饮单位应将燃气阀门处于完全关闭状态,且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通入管道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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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发现燃气管道有漏气时,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不得在漏有燃气的场所开启电源开关和接打电话,应在安全的地方及时通知燃气公司前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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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燃气管道锈蚀严重时,应主动到燃气经营公司办理管道维修、更换手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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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在对餐饮单位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餐饮单位要主动整改,如在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不整改的,燃气公司有权停止供气,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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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不应将燃气表、燃气管道密封在装潢材料内,以免燃气泄漏聚集,造成事故,同时也不便于燃气管道、设施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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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不得擅自对燃气设施进行拆、改、移和随意改变燃气使用性质,确需要拆改时,需要到燃气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三、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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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经常检查对气瓶进行检查,不应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和报废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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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液化石油气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不应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倒置、加热、露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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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液化石油气倒罐,严禁自行处理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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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液化石油气时,不得参混二甲醚混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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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并定期检查胶管和减压阀密封垫,防止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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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厨房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在二楼及二楼以上空间使用50KG钢瓶的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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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液化石油气的库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器,不得有明火,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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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钢瓶与燃具的距离应保持在0.5--1.0米之间,多钢瓶使用时应设瓶库,燃气与灶具应采用硬连接。瓶库与灶具的连接管由有燃气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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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场所严禁使用 的液化石油气进行加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