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产品ce认证怎么办理,如何办理ce认证
泰安产品ce认证怎么办理,如何办理ce认证
产品价格:¥999(人民币)
  • 规格:潍坊CE认证
  • 发货地: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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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级别:试用会员
    认证类型:企业认证
    企业证件: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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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泰安产品ce认证怎么办理,如何办理ce认证?

      中国企业要将产品打入欧洲市场,就必须获取"CE"标志,而要获取"CE"标志,很重要的一点是了解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以确定企业的选择。迄今为止,欧盟已发布了21个指令,欧洲委员会还在随时发布新的指令,因此要随时掌握指令的发布情况,这是企业成功获取"CE"标志的重要前提。 


      希望加贴"CE"标志的企业必须得到欧盟指定机构(发布在欧洲官方公报上)的帮助,这些机构是由欧洲委员会指定的组织,其任务是依据指令的基本要求进行产品审核和质量体系审核,对产品进行危险评定,确定产品必须符合的指令,并对产品的潜在危险进行分析,然后由制造商和指定机构共同找到解决方案,以保证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在这个过程中要编写技术文件,文件中包括危险评估、试验结果、产品图纸、运作、说明书及合格声明,说明产品所遵循的指令或标准,一旦完成上述工作和审核工作后,可给产品加贴"CE"标志。中国企业要想将产品打入欧洲市场,应在欧洲找到一家相关的审核机构。


      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批准的《新方法》决议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须附有合格评定政策"。《新方法》指令的目标不仅是要消除贸易壁垒,还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评定程序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1989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关于《全球合格评定方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全球方法〉)是对1985年《新方法》决议作的补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他生产准则,可通过合格评定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要求,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全球方法》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目标,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方法?quot;CE"标志的原则。理事会93/465/EEC《关于合格评定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合格标志的规则》中,提出了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合格评定的指导方针,即合格评定的目标应使政府当局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符合用户及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可细分为8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

      合格评定活动是由指定机构完成,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指令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1、"CE"标志无处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 

      2、"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p#分页标题#e#

      "CE "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 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3、"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指定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机构的编号应置?quot;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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