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之一,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书面文件。请求书是提交长沙专利申请时的必备文件,不仅包含了长沙专利申请的基本信息,也是后续专利审查的基础。
在中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我们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介绍请求书中著录项目信息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一、请求书填写信息
请求书是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
请求书的内容应当按照专利局设计的专门表格进行填写,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需选择相应的专利权请求书提出专利申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请求书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2.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对于纸件申请,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对于电子申请,请求书应当由代表人进行电子签章。
二、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是发明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
发明名称的主要作用:
准确表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方便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
方便社会公众快速检索;
方便社会公众清楚地理解专利技术信息。
【注意事项】
1.发明名称应当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
2.发明点不要写入发明名称中。
3.发明名称不得超过25个字,但在化学领域的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4.发明名称不得含有副标题。
5.发明名称不得含有非技术用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
6.发明名称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
7.发明名称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语作为发明名称。
8.发明名称中可以含有顿号、逗号、连字符等标点符号,一般不应含有省略号、书名号、引号、破折号或者感叹号等标点符号。
9.发明名称不得含有明显的繁体字、异体字或错别字。
三、发明人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
发明人具有署名权,因此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应当填写发明人姓名。对于多个发明人的,按照对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贡献的大小进行排序,以体现发明人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尊重。
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作审查,仅对填写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注意事项】
1.发明人不得是单位或集体。
2.发明人姓名应当使用中文,不得出现拼音、英文全名等,一般不得出现繁体字。
3.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
4.发明人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5.外国发明人的中文译名不得使用繁体字,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
6.申请人需要慎重选择是否公布发明人。
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处理: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1、提出长沙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中“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勾选“(不公布姓名)”。
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发明人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发明人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2、提出长沙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声明。
对于专利申请的专利公报进入排版印刷阶段后才提出不公布发明人姓名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该要求。
3、如果错误勾选“不公布姓名”,能否更正的问题
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阶段前,可以进行更正。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意见陈述书;
?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请求公布其姓名的书面声明。
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阶段后,由于专利申请进入公报排版印刷阶段,无法撤回公布的内容,因此不得更正。
四、申请人
申请人,是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
××公司分公司;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质量监督站;
黄河河务局;
建制为军、师、旅、团的部队。
(一)申请人是本国人
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对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非正式姓名。
2.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3.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申请人是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是个人的,姓名中不得含有学位、职称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4.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
(三)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本国申请人适用上述(一)的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上述(二)中的规定。
五、联系人
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
【注意事项】
1.联系人只能填写一名。
2.联系人地址应当是中国内地可通邮的地址,不能是境外地址。
3.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
4.申请人是单位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
5.专利代理机构被视为未委托,且未指定联系人的,应当提供联系人信息。
6.申请人是单位的,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7.填写联系人的,应当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六、代表人
代表人,是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申请人之一。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2.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的代表人不得为非中国内地地址的申请人,否则视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3.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4.涉及直接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5.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
提出专利申请;
委托专利代理;
转让专利申请权;
转让优先权;
转让专利权;
撤回专利申请;
撤回优先权要求;
放弃专利权。
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
【注意事项】
1.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
2.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3.权利代理机构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
4.请求书中应当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5.请求书中应当填写专利代理人的真实姓名。
6.请求书中应当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证书号码。
7.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证号的前五位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相同。
8.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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