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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ROHS 2.0 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 6月 2日以 55票同意、1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对《欧盟电器和电子有害物质指令》RoHS、《废弃电器和电子设备指令》WEEE进行修改的动议。来自英国的绿党/欧洲自由联盟议员吉尔?伊文思说,“尽管面临来自化学产业的压力,今天我们仍成功通过了对 RoHS指令进行修订的动议,这为将来禁止某些有害物质创造了条件。” 相关议员建议,一方面要扩大 RoHS指令禁止的有害物质范围,如考虑增加卤素阻燃剂和 PVC;另一方面要改变现有做法,将指令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电子和电器材料,除非作出特别例外规定(如新能源生产、部分大型工业装备和工具、军用和车用材料等)。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指出,RoHS/WEEE等指令在盟内和盟外同等有效,对其修改将具有国际影响。欧洲议会将从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等角度对相关有害物质进行评估,拟于本月底对 WEEE指令修改提出建议、7月份再对 RoHS指令修改提出建议。
ROHS指令自 2005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以来,有过多次修改提议:
1、2008年 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 ROHS改写指令,提议将 DEHP、DBP、BBP、HBCDD作为评议物质纳入 ROHS指令;
2、2009年 9月,欧洲理事会发布 ROHS改写指令,提出新增限制物质完全根据 REACH条例,删除限制物质清单;
3、2009年 10月,欧洲议会议员 Jill Evans提议 ROHS指令增加 BFR、CFR、PVC、氯系增塑剂、DEHP、DBP、BBP,并增加评议物质砷化合物、铍化合物、三氧化二锑、三氧化二镍、双酚 A、BFR之外的有机溴化合物、( CFR、PVC、氯系增塑剂)之外的有机氯化合物;
4、2010年 6月,欧盟委员会考虑在 ROHS限制清单中增加纳米银(nanosilver)和多壁式纳米碳管(multi-walled carbon nanotubes)。 2009 年10 月22 日,欧盟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environment,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 ) 发布了对COM(2008)0809(RoHS 2.0 草稿版)进行修订的意见。虽修订涉及诸多内容,但RoHS 指令的 基本目标和机制不变,最终目标仍是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质。
主要修订内容
1. 产品范围 不但有步骤地将第8 类产品( 医疗设备)和第9 类产品(监控设备)纳入RoHS 的管控体系,而且计划将未涵盖在10 大类中的其它电子电气产品作为第11 类产品纳入管控。由此,RoHS 的覆盖范围将扩展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
2. 禁止的物质 将现行管控的六项物质及限量明确列为Part A 物质,物质种类及限量未变。但管控清单中增加7 类物质作为Part B物质(溴化阻燃剂、氯化阻燃剂、氯化增塑剂、PVC 、DEHP 、DBP 和BBP),计划在新法规生效后42 个月后首先在8 大类产品中进行管控。另外,将7 种物质(砷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三氧化锑、三氧化二镍、BPA、除溴化阻燃剂外的其它溴化有机物、除氯化阻燃剂和氯化增塑剂外的其它氯化有机物) 列入Annex III,计划在将来重点考虑,纳入管控。
3. 豁免的有效期 规定的豁免有效期为4 年,以鼓励工业界开发替代品。到期后如有必要,最多再给予18 个月宽限期。
4. CE 的要求 再次重申将引入CE 标志的要求。违规产品召回欧盟加强市场监督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变化,还表现在具体案例中。近来,东莞两家电子公司出口的数批货物,就因为不符合欧盟RoHS 而被退运,两家企业均损失惨重。据悉,退运货物均为电源供应器,不合格项目包括“PBDE 超标”及“铅超标”。值得注意的是,这几批货物的出口地分布在德国、日本、菲律宾,并非都是直接出口到欧盟地区,而且出口产品都是零配件。从表面看,这几批货物应该不受欧盟RoHS 指令的管束,但这是企业理解上的一个误区。因为这几批零配件,最终都是要装配成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RoHS 指令要求其生产商也要遵守。
2011年7月1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 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将于20天后(即2011年7月21日)生效。(注意!此处所指的"生效"是指RoHS2.0指令对各欧盟成员国从2011年7月21日开始生效,各成员国必须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的时间内完成把RoHS2.0指令转换能各成员国内部法规的工作!而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这段转换期,各企业仍只需遵守2002/95/EC指令。)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盟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2011/65/EU更新到当地法律。
2011/65/EU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产品范围
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质
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3.CE标志要求
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4.过渡期规定
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 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 工业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 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5.豁免机制
采纳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医疗和监控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长有效期:
—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类产品和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长为5年;
— 而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最长为7年。
6.增加市场监督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不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
相关生产商应该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确保产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