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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能效标识
5.5 加施在通风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产
品分类范围中的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同一范围,效率 ηr或机组
效率 ηe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向授权机构提交《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
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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