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能效标识
许昌能效标识
产品价格:¥10(人民币)
  • 规格:完善
  • 发货地: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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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许昌能效标识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 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
      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
      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
      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
      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 GB 4831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
      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
      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效率应依据 GB 18613、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
      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
      符合 GB 755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2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
      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
      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
      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
      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
      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
      提交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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